要 旨:
占有人以建築物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主張因時效完成取得地上權,申請
地上權登記,其地上權範圍,應如何認定
主 旨:關於占有人以建築物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主張因時效完成取得地上權,
申請地上權登記,其地上權範圍,應如何認定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七三三○三號函
。
二 按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當事人依法律行為而設定地上權者,其範圍不以建
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本身占用之土地為限,如房屋之庭院,或屋後之
空地等,如在設定之範圍內,不得謂無地上權之存在 (參照最高法院
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二八號判例) 。地上權如係依取得時效取得者,
則仍應依其原來之使用目的定其範圍。本件占有人如係以在他人土地
上有建築物為目的之意思,而占有使用他人之土地,符合依取得時效
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者,其地上權之範圍,請 貴部參酌上揭判例意旨
就個案具體事實本於其取得時效原來使用目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