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收養為媳婦仔至出嫁及光復後初次設籍均仍從本姓,其媳婦仔之身 分是否於出嫁時已轉換為養女疑義
主 旨:關於陳王○ (日據時期為王氏○) 被收養為媳婦仔至出嫁及光復後初次設 籍均仍從本姓「王」,其媳婦仔之身分是否於出嫁時已轉換為養女疑義乙 案,貴部如認定陳王○媳婦仔之身分於出嫁時已轉換為養女,則依當時之 習慣之應從養父姓。復請 查照參考。 說 明:復 貴部八十一年五月七日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三○二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