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憑六十年間法院確定判決等文件申辦台北市文山
區興隆段三小段一一七地號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時效抗辯疑義
主 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憑六十年間法院確定判決等文件申辦台北市文山
區興隆段三小段一一七地號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時效抗辯疑義一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八三三五五號函
。
二 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故時效成後債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僅債務人有拒絕給付
之抗辯權。本件確定判決逾十五年後,如債權人未於時效期間內依確
定判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無其他時效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時,
其請求權之時效已經完成,則其請求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有拒絕給
付之抗辯權。本部七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法 73 律字第八五七九號函
之見解應予變更。至於來函所詢時效完成後,債權人仍持該確定判決
申辦登記,於登記前是否須先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是否應檢附通知
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欄切結負責?因係屬登記作業之審核事項,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