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24 06:09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165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
左:「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
他地區。……」前揭「臺灣地區」之範疇,於適用該條例規定時固可以之
為準。至於其他法規 (令) 名稱冠以「臺灣地區」且原僅在臺灣省、台北
市及高雄市施行者,於金馬地區解除戒嚴,終止戰地政務後,是否當然適
用於該地區乙節,仍宜視各該法規 (令) 之內容,並徵詢各該法規 (令)
主管機關意見而定,尚難逕予援用前揭條例第二條規定。
全文內容: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
          左:「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
          他地區。……」前揭「臺灣地區」之範疇,於適用該條例規定時固可以之
          為準。至於其他法規 (令) 名稱冠以「臺灣地區」且原僅在臺灣省、台北
          市及高雄市施行者,於金馬地區解除戒嚴,終止戰地政務後,是否當然適
          用於該地區乙節,仍宜視各該法規 (令) 之內容,並徵詢各該法規 (令)
          主管機關意見而定,尚難逕予援用前揭條例第二條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648-649 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89年11月版)第 9 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106年8月版)第 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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