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
左:「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
他地區。……」前揭「臺灣地區」之範疇,於適用該條例規定時固可以之
為準。至於其他法規 (令) 名稱冠以「臺灣地區」且原僅在臺灣省、台北
市及高雄市施行者,於金馬地區解除戒嚴,終止戰地政務後,是否當然適
用於該地區乙節,仍宜視各該法規 (令) 之內容,並徵詢各該法規 (令)
主管機關意見而定,尚難逕予援用前揭條例第二條規定。
全文內容: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
左:「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
他地區。……」前揭「臺灣地區」之範疇,於適用該條例規定時固可以之
為準。至於其他法規 (令) 名稱冠以「臺灣地區」且原僅在臺灣省、台北
市及高雄市施行者,於金馬地區解除戒嚴,終止戰地政務後,是否當然適
用於該地區乙節,仍宜視各該法規 (令) 之內容,並徵詢各該法規 (令)
主管機關意見而定,尚難逕予援用前揭條例第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