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違反行政秩
序罰 (罰鍰) 所為之處分,其處分書是否仍應加註折算標準乙案
主 旨:關於「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違反行
政秩序罰 (罰鍰) 所為之處分,其處分書是否仍應加註折算標準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台 (八十一) 財字第五○三九三號交議
案件通知單。
二 按「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之立法目的係因
「銀行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廢止後,為確保人民權利並維持現行
法規適用之一致性,爰明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
或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計算之,僅在賦與折算之法源依據 (立法
院公報第八十一卷第五十三期院會記錄第七十九頁至八十頁參照) ;
故行政機關所製作之違反行政秩序罰之處分書,除現行法規已規定以
新台幣為罰鍰單位外,似仍應填載其所適用法條規定之罰鍰金額 (圓
、銀元或元) ,並仍另加註折算新台幣之金額或折算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