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拾得物「盜拷行動電話」,如何處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一年七月九日警署刑司字第四二八八八號函。
二 查本件來函所述之拾得物既係「盜拷行動電話」,該物如非違禁物時
,是否為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而得依法宣告沒收,警察機
關自應詳為調查,似不宜以一般遺失物之處理方式為之。倘認其間涉
有專利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
、第九十四條,或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等相關犯罪之情節者,並應就
調查結果,依具體事實本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