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陳王○被收養為媳婦仔至出嫁及光復後初次設籍均仍從本姓「王」,
其媳婦仔之身分是否於出嫁時已轉換為養女疑義
主 旨:關於陳王○被收養為媳婦仔至出嫁及光復後初次設籍均仍從本姓「王」,
其媳婦仔之身分是否於出嫁時已轉換為養女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三月十日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一九六七號函。
二 本件依來函所附有關資料所述,當事人陳王○ (日據時期為王氏葉)
,於日據時期被蕭○助收養為媳婦仔,嗣後於昭和六年由其養父主婚
出嫁,惟其姓氏自日據時期被收養為媳婦仔迄至出嫁及臺灣光復後初
次設籍,均仍從本姓「王」,其媳婦仔之身分是否轉換為養女乙節,
應視其是否具備身分轉換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而定 (參照本部七十九
年五月二十四日法 (79) 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函及八十年八月一日法80
律字第一一六六四號函) 。又查日據時期之臺灣收養制度已未申報戶
口,於收養之成立並無影響 (參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五九頁
、一六一頁) 。故陳王○媳婦仔之身分,於其出嫁當時是否轉換為養
女?與蕭天助間有無收養關係?固不以已否申報戶口經戶籍登記為要
件,惟仍須證明其與養父間有收養關係。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
問題,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