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應逐案立即函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及戶政事務所案
主 旨: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應逐案立即函知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戶政事務所,分別限制保護管束人出境及戶 籍異動。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署八十一年十月六日檢義執 (二) 字第六七三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