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辦理保外醫治應依說明確實辦理
主 旨:各監獄辦理保外醫治,希依照「說明」各點切實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每月察看保外醫治受刑人後,應將察看結果向典獄長提出書面報告其 內容應含時間、地點及病情與有關事項。 二、各監獄辦理展延保外醫治,應切實遵照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十月二 十七日台(67)函監字第○九四四五號函之規定,於保外期間屆滿前 函報本部,不得逾期後始報。 三、各監獄希即全面清查,如有保外醫治期間已屆滿,尚需展延保外醫治 而漏未陳報者,應速依有關規定辦理。 副 本:本部監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