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監、院、所因業務上或公務上之需要,與家屬通信、聯繫之改進辦法
主 旨:茲提示各監、院、所因業務上或公務上之需要,與家屬通信、聯繫之改進
辦法,如說明三,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受刑人重病、死亡、移監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通知其配偶或親屬。
少年輔育院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章則及學生
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被告經法官或檢察官命令禁止其
通信者,應由所方代為通知其家屬。上列規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八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羈押法施
行細則第十三條均有明文規定。
二、查以往各監、院、所為前項通知時,或以機關之公文封;或以印有機
關全銜之信封;或於信封背面印有機關所在地之路線圖;或以明信片
寄發通知其家屬。此種寄發方式,極易侵犯家屬之隱私權,有欠妥當
,應予以改進。
三、嗣後各監、院、所為前項通知時,應另行印製只標明機關之地址,勿
印機關全銜之中式信封,並將通知內容裝於信封內密封寄發。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各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保護司、監所司、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各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