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各看守所應確實依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及同法 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各看守所應確實依羈押法第三十八條適用監獄 行刑法第四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男性被 告許留平頭三公分長之髮型,不得強令被告理光頭,請 查照。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監所司、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含桃園、宜蘭、澎湖、金門看 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