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加強煙毒犯之管理,嗣後各監獄對於煙毒罪受刑人,應按季(每 3 個
月)次定期辦理尿水檢驗一次,將檢驗結果報部
主 旨:為加強煙毒犯之管理,嗣後各監獄對於煙毒罪受刑人,應按季(每三個月
)次定期辦理尿水檢驗一次,將檢驗結果報部,本部並將派員督查。
說 明:一、請各監獄於每季首月(即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十日前,將收容
之煙毒犯分販賣及吸食施打人數逕報本部監所司。
二、本部派員督查日期,將另函通知受督查之監獄。
三、該項檢驗結果應函檢驗日期、受檢人數、陰性或陽性反應若干人;對
呈陽性反應者,應檢同證物,逕將其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辦。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88 年 12 月 13 日法監字第 001484 號函
,有關「煙毒犯人數統計表」(原月報)自八十九年一月起應予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88 年 12 月 13 日法監字第 001484 號函
,有關「尿液篩檢名冊」自八十九年一月起修正為半年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