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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2:1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8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30 日
要  旨:
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
與他方之意思表,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依此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間
僅生債之效力,尚須有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始生贈與物所有權移轉之效
力。而以股票為贈與,除當事人雙方須有意思示之合致外,記名股票依公
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須以背書及交付
轉讓,始生股票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至辦理過戶登記,依公司法第一百六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僅係對抗公司之要件而已,不影響有所權移轉之效力
。無記名股票之轉讓,公司法未設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只須交付股票,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本案關於○○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受贈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
取得之有效日期,請參考上開意見,依權責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全文內容: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
          與他方之意思表,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依此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間
          僅生債之效力,尚須有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始生贈與物所有權移轉之效
          力。而以股票為贈與,除當事人雙方須有意思示之合致外,記名股票依公
          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須以背書及交付
          轉讓,始生股票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至辦理過戶登記,依公司法第一百六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僅係對抗公司之要件而已,不影響有所權移轉之效力
          。無記名股票之轉讓,公司法未設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只須交付股票,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本案關於○○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受贈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
          取得之有效日期,請參考上開意見,依權責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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