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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1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事件之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第 1  款規定可調解之
民事事件,請求權人如欲請求賠償,應依該法有關規定以書面向機關請求
,不得逕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全文內容:按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可調解
          之民事事件。本件鄉鎮市公所清潔隊隊員駕駛垃圾車肇事。當時如係執行
          職務行使公權力,則屬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範圍,請求權人如欲請求賠償,
          應依該法有關規定以書面向該隊員所屬機關請求之,不得逕向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74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12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