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監督行政機關對於公有土地之管理、
利用,以維護國家利益,如地方法令與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內容牴觸,除
系依法律就該事項之特別授權而訂定者外,不排除土地法第 25 條適用
全文內容:按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
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
期間之租賃。」其立法意旨係為監督行政機關對於公有土地之管理、利用
,以維護國家利益。本件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及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
公共設施辦法中有關出租土地事項之規定,如與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內
容牴觸,除各該規則或辦法係依據「法律」就該事項之特別授權而訂定,
且該「法律」規定較諸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具有優先適用效力者外,尚不足
以排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