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
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喪葬費
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亦同斯旨
。本件張康華君之遺囑如因 貴部認其不生效力,其姑母依法倘非得請求
撫慰金之遺族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比照) ,且張君之撫慰金已由
貴部核發中央圖書館具領,則張君之姑母未受託主動料理喪葬事宜,於
性質上係屬「無因管理」,比照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得向本人請求返還支
出必要費用之規定意旨,張君之姑母向中央圖書館請求喪葬費,如符合民
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准其所請
全文內容: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
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喪葬費
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亦同斯旨
。本件張康華君之遺囑如因 貴部認其不生效力,其姑母依法倘非得請求
撫慰金之遺族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比照) ,且張君之撫慰金已由
貴部核發中央圖書館具領,則張君之姑母未受託主動料理喪葬事宜,於
性質上係屬「無因管理」,比照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得向本人請求返還支
出必要費用之規定意旨,張君之姑母向中央圖書館請求喪葬費,如符合民
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准其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