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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03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按撤銷權之行使有應以意思表示為之者,亦有應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者,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
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
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所稱「撤銷權之行使」應包括
以意思表示撤銷之情形在內。又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思表示
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
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已之過失者為限。
」本案依來函所述「當事人提供……土地抵繳係新化鎮公所核發證明書錯
載,使其不知該地為住宅區土地所致」等情,如依前開規定,有撤銷權之
人已合法撤銷其意思表示,自得由權利人及義務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
五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規定會同申請塗銷登記
全文內容:按撤銷權之行使有應以意思表示為之者,亦有應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者,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
          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
          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所稱「撤銷權之行使」應包括
          以意思表示撤銷之情形在內。又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思表示
          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
          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已之過失者為限。
          」本案依來函所述「當事人提供……土地抵繳係新化鎮公所核發證明書錯
          載,使其不知該地為住宅區土地所致」等情,如依前開規定,有撤銷權之
          人已合法撤銷其意思表示,自得由權利人及義務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
          五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規定會同申請塗銷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