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代執行保護管束案件,若其保
護管束期間在服兵役或感訓期間內期滿者,可否先予行政報結
主 旨:關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代執行保護管束案件,若
其保護管束期間在服兵役或感訓期間內期滿者,仍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確實與受囑託執行保
護管束之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以公文函催、電話連絡或其他方式審慎處
理,不可先予行政報結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檢彥執 (一) 字第三三四四號函。
二 為落實保護管束之成效。本案情形仍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確實與受囑託執行保護管
束之軍事機關及職訓練隊,以公文函、電話連絡或其他方式審慎處理
,不可先予行政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