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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5.17 04:34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49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
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故土地所有權人於設定地上權時,以
契約訂定「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或「地上權不可以轉讓」,通常係指
地上權人不得將其地上權移轉與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將地上權移
轉與土地所有權人,似不在禁止之列。至地上權人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基
於租賃、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該土地,此與上述
「地上權不可以轉讓」之約定無關,如法律別無禁止規定,似難否認其效
力。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
          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故土地所有權人於設定地上權時,以
          契約訂定「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或「地上權不可以轉讓」,通常係指
          地上權人不得將其地上權移轉與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將地上權移
          轉與土地所有權人,似不在禁止之列。至地上權人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基
          於租賃、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該土地,此與上述
          「地上權不可以轉讓」之約定無關,如法律別無禁止規定,似難否認其效
          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1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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