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法中所謂「行使公權力」之範圍疑義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法中所謂「行使公權力」之範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七十九年二月一日七十九高市府法二字第二六六二號函。 二 查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之區別,本質上係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之 區別問題,鑑於國家機關行為之種類、態樣、方式等之複雜性,尚難 就公權力行為界定統一而明確之範圍。惟遇國家賠償具體事件時,請 參酌相關法院實務見解、行政先例等,審慎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