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係謂
財團於設立登記前應視其本身性質及活動範圍,向其主管機關 (即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申請而得許可之意。因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財團法
人得自行變更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故本件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應不可經
董事會之決議而申請變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係謂
財團於設立登記前應視其本身性質及活動範圍,向其主管機關 (即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申請而得許可之意。因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財團法
人得自行變更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故本件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應不可經
董事會之決議而申請變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