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將市有土地與私有土地所有人協議調整地形,性質上係成立契
約,臺北市政府如依此另一契約,將已屬市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契
約他方,其性質即屬土地法第 25 條之處分行為
全文內容:按台北市政府將市有土地與私有土地所有人協議調整地形,性質上係成立
契約,私有土地所有人依協議將其私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台北市後,
該土地已成為台北市市有土地 (公有土地) 。如依原協議,雙方依法均未
享有撤銷權或解除權,而係事後雙方另行合意撤銷原協議,則屬成立另一
契約,台北市政府如依此另一契約,將已屬市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契約他方 (即原私有土地所有人) ,其性質即屬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處分
行為,自應依該條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