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
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專業加給、職務加給、依公務員俸給法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係公務人員俸給人一部分,應屬公法上之金錢請求
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明文規定,似應準用首開規定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
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專業加給、職務加給、依公務員俸給法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係公務人員俸給人一部分,應屬公法上之金錢請求
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明文規定,似應準用首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