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法院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檢察官未能對受保護管束人諭知
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是否得以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應遵守事項
,情節重大而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疑義
主 旨: 貴署函請釋示關於法院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檢察官未能對受
保護管束人諭知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之事項,是否得以受保護管束人
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乙案,核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檢彥執 (一) 字第二四八四二號函。
二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是以緩刑期
內付保護管束者,自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之判決確定日起,應即受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應遵守事項之拘束。
三 本案關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屢經通知而自始未至該管地方法院
檢察署報到,致檢察官無從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
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檢察官仍得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惟是否聲請,仍應依本部七
十八年四月七日法七十八保字第六○九四號函示,由檢察官本於職權
就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辦理。
四 嗣後如檢察官遇有因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屢經通知而自始未至該
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認其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聲請撤銷緩
刑宣告之具體個案,希將該案之法院裁定影本層送本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