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建請各縣市鄉、鎮 (市) 、區公所將更生保護工作列入年度施政計畫並編
列經費預算
主 旨:為加強辦理更生保護工作,協助出獄人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
社會安寧,建請 貴府通函各縣市政府轉知所屬鄉、鎮 (市) 、區公所轉
知各公所,將更生保護工作列入年度施政計畫並編列必要之經費預算,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臺灣更生保護會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78) 彥更業字第一三九
一號函辦理。附該函影本一份。
二 依據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各鄉、鎮 (市) 或區
之行政首長為其各分會之主任更生輔導員,如能將更生保護工作列入
各鄉、鎮 (市) 、區之年度施政計畫,並編列必要之經費預算,當更
能有效推展更生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