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受刑人假釋出獄後,經減刑復經撤銷假釋,其殘餘刑期之計算方式
主 旨:關於受刑人於 77 年 4 月 22 日以前假釋出獄,假釋中再犯罪而經依刑 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其假釋,並已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 條例減刑之案件,應如何計算其殘餘刑期一案,應以減刑後之刑期,扣除 實際已執行之刑期,羈押折抵日數及縮短刑期日數,計算其殘餘刑期。請 查照。 說 明:復 77 年 10 月 3 日檢彥執字第 2399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