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代監執行殺人未遂罪期間,所得之性行考核分數,是否得予換算為累進處
遇成績案
主 旨:有關受刑人龔○○前於台灣台南看守所代監執行殺人未遂罪期間,所得之
性行考核分數,是否得予換算為累進處遇成績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受刑人龔○○前於 72.11.21 至 76.09.24 止,在台灣台南看守所代
監執行殺人未遂罪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期間,除七十二年十一、十二月
及七十六年九月所得之性行考核分數不予計算外,餘准予二月將性行
考核分數換算為累進處遇成績,以折抵編級後之各級責任分數。
二、性行考核分數換算為累進處遇成績之公式為:
四級-一○○:性行考核分數=九:換算所得之累進處遇成績
三級-一○○:性行考核分數=一○:換算所得之累進處遇成績
二級-一○○:性行考核分數=一一:換算所得之累進處遇成績
一級-一○○:性行考核分數=一二:換算所得之累進處遇成績
三、希依前項公式:將換算之結果,報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