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解事件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 十六條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外,不得因當事人 之聲請而撤銷該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本部七十四年四月三日法 74律字第四一六四號函釋有案。本件情形,仍宜依前開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