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包括 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本件關於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証事項建請 授權調解委員會辦理一案,揆諸公證法第一條及第四條規定,尚不屬民事 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之範圍,當留供修正有關法令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