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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3:1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113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請求權人參加保險享有醫療給付而喪失  
全文內容: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則係以訂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二
          者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請求
          權人參加保險享有醫療給付而喪失,惟就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致發生醫療
          給付時,如請求權人已依保險契約受領醫療給付,可否再行依鐵路行車及
          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三條規定請求醫療費用,仍請參照
          行政院七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三八號函:「……惟請
          求權人如已依保險契約受領醫療給付,…………………  ,自不得就該部
          分再行請求國家賠償。」之意旨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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