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製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時,可否於該項命令中加註:「
若限定報到之時間適逄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
日代之」字樣
主 旨:有關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製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時,可否於該項命令「‥‥
應於出獄後二十四小時內持本命令向臺灣○○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報到
」之文句下加註「若限定報到之時間適逄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字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 復貴處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檢彥執字第一○五四號函。
二 前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係以「時」定期間,不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二十
二條延長終止期間之規定,自無加註如主旨所載文字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