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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9.18 01:1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保字第 96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製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時,可否於該項命令中加註:「
若限定報到之時間適逄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
日代之」字樣
主    旨:有關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製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時,可否於該項命令「‥‥
          應於出獄後二十四小時內持本命令向臺灣○○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報到
          」之文句下加註「若限定報到之時間適逄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字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  復貴處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檢彥執字第一○五四號函。
          二  前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係以「時」定期間,不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二十
              二條延長終止期間之規定,自無加註如主旨所載文字之必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5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25-3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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