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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保字第 91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短期保護管束執行案件在作業上,如有受保護管束人先向觀護人報到執行
保護管束,迨承辦人員收案製作執行指揮書時保護管束雖已期滿者,仍應
制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後報結,不宜簽結,俾觀護人附卷存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