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受保護管束人無職業及其他正當理由,不服從檢察官指揮入輔導所接受技
藝訓練者或偽造在職證明故意逃避,經查明仍拒絕入所接受技藝訓練,是
否可視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第 2 款情節重大疑義
主 旨:關於假釋、緩刑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受保護管束人,無職業及其他正當理由
,不服從檢察官指揮入輔導所接受技藝訓練者或偽造在職證明故意逃避,
經查明仍拒絕入所接受技藝訓練者,是否可視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
十四條之二第二款情節重大,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移請原執行監獄,報
請撤銷其假釋,或由檢察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其緩刑之宣告乙案,核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檢彥執字第一九五○號函。
二 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三條之三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
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
」
三 關於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規定,其
情節是否重大,本部已於七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以法 75 保字第四一六
號函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謂情節重大,應依據個
案及具體情形決定,不宜訂定統一之標準。」本案仍應依本部前開函
示,依據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由檢察官依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