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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保字第 122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04 日
要  旨:
提示各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應注意事項
主    旨:為加強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執行,嗣後各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緩刑期內
          付保護管束案件,應注意辦理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    明:一  應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處 (即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住居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 於收到付保護管束之緩刑判決卷宗後,應
              即簽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 (例稿如附件) ,指定日期命緩刑期內付保
              護管束者向該處檢察官報到,並填發執行指揮書連同判決書送交觀護
              人執行。  
          二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之執行,仍應依本部七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法
              七八保字第九一七五號函准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四
              日檢彥執字第一三五三七號函示,應切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五
              條之第一項規定,由應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告知緩
              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於製作報到筆錄後,以口頭
            諭知 (應載明於報到筆錄內) 或書面通知 (即本部七十八年六月十五
            日法七八保字第一一二五○號函頒之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報到通知
            書例稿) 向該處觀護人報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附    件:
例 稿 一:
          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    年    字第      號
          受保護      男
                                年          月        日住:
          管束人      女
          上受保護管束人        ,因犯        罪,業經    法院以      年度
                        有期徒刑
          字第    號判決拘役    ,緩刑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在案。
                        罰金
          茲命令該受保護管束人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持本命令向本處檢察官報到。如延不報到,即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
          四條之二第二款規定,其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  察  官
例 稿 二:
          地方法院檢察處通知書
          受文者:        君
          主  旨:請於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向本處觀護人
                        報到,接受保護管束。
          說  明:一  本件係執行本處    年執護字第        號保護管束案件。
                  二  報到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及相片二張。
                  三  如台端未依指定期日報到,即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
                      條之二第二款規定,其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  察  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75 頁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87年2月版)第 333-3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