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部分刑期業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施行前執行完畢,或適用該條例減刑而執行至七十七年四月廿二日,並續 接執行他刑期者,辦理累進處遇及假釋,無需重新編級
主 旨: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如其中部分刑期業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 減刑條例」施行前執行完畢,或適用該條例減刑而執行至七十七年四月廿 二日,並續接執行他刑期者,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辦理累進 處遇及假釋,無需重新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