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強制工作場對於二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報請停止執行,經本部核准後,
應注意辦理之事項案
主 旨:提示各強制工作場對於二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報請停止執行,經本部核准
後,應注意辦理之事項,請 查照。
說 明:一、前揭受處分人強制工作處分之停止執行,奉核准後,各有關強制工作
場應即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
四十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應付保
護管束。
二、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後,檢察官應即發釋票,將該受處分人
釋放,並填發保護管束執行命令,命該受處分人於一定期間內前往戶
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報到,執行保護管束。
三、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應通知其到案執行徒刑,若該受處
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保持善良品行,無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
十四條之二各款情事之一,或無再犯罪之情事者,各強制工作場依據
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認為無執行刑之
必要者,始得依據執行保護管束者檢送之資料,報請檢察官參酌,是
否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四、受處分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
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撤銷其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