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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監字第 43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11 日
要  旨: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尚未執行完畢時,因脫逃後再犯竊盜罪,又受刑前強
制工作之宣告,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應如何計算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受處分人藍○○,於強制工作尚未執行完畢時,因脫逃後再
     犯竊盜罪,又受刑前強制工作之宣告,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應如何計算一
     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南監震教字第一五○三號函。
     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四款規定:宣告多數強制
       工作,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同條第二項:保安處分開始執行後,未
       執行完畢前,又受同一保安處分之宣告者,仍僅就原執行之保安處分
       繼續執行之。但後宣告保安處分之法院檢察官認以執行後宣告之保安
       處分為適當者,得聲請該法院裁定就後宣告之保安處分執行之。本案
       受處分人藍○○,其後宣告之強制工作,既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就後宣告之強制工作執行,故仍以執行原宣告之強制工作為當,其累
       進處遇責任分數仍以七年計算。唯貴監應依本部七十七年二月十五日
       法 77 檢字第三○○六號函規定,函請原指揮執行檢察處於指揮書內
              加註強制工作期間應予順延之意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64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86-2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