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執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累犯認定疑義,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七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北監中調字第二三八號函。
二、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稱累犯者,指合於刑
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同條第三項:「在執行中發覺為累犯
或累犯次數有誤者,自發覺之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對於強制工作
受處分人之累進處遇,累犯及犯次之認定,亦應本上開規定,根據法
院判決及高檢處之前科刑案紀錄所載,予以查證認定,若警總移送之
計分總表未按此規定辦理,應自發覺之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