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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4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監字第 221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是否准該被告與其大陸親屬通信,及以如何方式為之,應由各收容機關依
羈押法準用監獄行刑法有關規定,依職權決定,而收容人申請經由中華民
國紅十字會通信,其發信地址准用收容所機關地址,但不得書寫機關名稱
全文內容:一  關於是否准該被告與其大陸親屬通信,及以如何方式為之,應由各收
         容機關依羈押法準用監獄行刑法有關規定,本諸職權斟酌決定。  
     二  至於有關收容人申請經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與大陸親屬通信,其發信
         地址,准用收容所機關之地址,但不得書寫機關名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79、17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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