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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監字第 116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凡因犯竊盜罪、贓物罪,經法院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
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經原強制工作執行機關報請檢
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確定,並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其本
刑之受刑人,除得依有關假釋之規定辦理假釋外,各監獄不得檢送該受刑
人原執行強制工作期間之考核資料,函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除其本刑之執
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76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法矯字第 110030023
  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