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如行政機關係立於私人地位因私法行為而與民眾間之糾紛,且雙 方當事人同意由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該委員會得依法受理調解,」本部 七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法72律字第二七四○號函釋有案。故本件租賃鄉有基 地,如係民事租賃糾紛事件,參酌前開函釋意旨,鄉鎮調解委員會似得受 理聲請調解,惟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三十條規定,鄉鎮財 產之經營應經鄉鎮民代表會同意,宜併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