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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4:3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06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按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其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並非繼受被代位人之繼承權,故不以被代位人具備「同時存在原則」,
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尚屬存活而要件,此觀之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
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自明,按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
死亡,即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於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
死亡,在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對被繼承人不發生繼承之情況下,依論理
作擴張解釋,宜解為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方屬公平合理。又
所謂「同時死亡」,係指同一時間死亡,而無先後之分者而言。本件被繼
承人陳○田與其參女吳陳○連雖依戶籍所載均係於七十六年二月一日死亡
,惟究竟是否同時 (同一時點) 死亡,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就事實認定之
。如確係同時死亡,依上所述,被繼承人陳○田之遺產,應由吳陳○連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如非同時死亡,而係吳陳○連死亡較
其父陳○田為後,則其應繼分應由吳陳○連繼承,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
全文內容:按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其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並非繼受被代位人之繼承權,故不以被代位人具備「同時存在原則」,
          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尚屬存活而要件,此觀之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
          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自明,按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
          死亡,即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於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
          死亡,在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對被繼承人不發生繼承之情況下,依論理
          作擴張解釋,宜解為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方屬公平合理。又
          所謂「同時死亡」,係指同一時間死亡,而無先後之分者而言。本件被繼
          承人陳○田與其參女吳陳○連雖依戶籍所載均係於七十六年二月一日死亡
          ,惟究竟是否同時 (同一時點) 死亡,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就事實認定之
          。如確係同時死亡,依上所述,被繼承人陳○田之遺產,應由吳陳○連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如非同時死亡,而係吳陳○連死亡較
          其父陳○田為後,則其應繼分應由吳陳○連繼承,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356-3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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