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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3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律字第 01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舊法第九百九十二
條對於重婚者,僅規定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新法第九百八
十八條第二款增列重婚為無效,並將第九百九十二條對於重婚僅得撤銷之
規定,予以刪除,故本件何則先生已有原陷大陸之配偶陳嬌,其與在台配
偶何范綢妹重為結婚,如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生效後,則婚姻無待撤銷
,即當然無效。惟如其重為結婚,係在新法修正公布生效前,依照民法親
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
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應適用前開舊法第九百
九十二條規定,則重婚在未經原配偶陳嬌訴請法院撤銷前,其婚姻仍繼續
有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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