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以其共同生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
主 旨:受刑人以其共同生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基於民法規定安全督 導組外祖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故仍有所涉辦法第 2 條之適用。 說 明: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外祖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前揭受刑人既以其共同生 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上開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