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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9:2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監字第 109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18 日
要  旨:
假釋出獄人因更定其刑,致刑期有變更之處理方式
主  旨:提示各監獄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如因更定其刑,致刑期有增加或減少
     之情事時,應採取之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  明:一、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因更定其刑,致其刑期增加或減少時,原執行
       監育應就其有關假釋資料,重新審查,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如仍符合假釋條件者,原經核准之假釋仍予維持,惟應檢具有關假
        釋表件報核,經核准後,由本部函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轉知執行
        保護管束單位依其更定後之刑期更正其保護管束期間之屆滿日,並
        副知原執行監獄。
     (二)如不符合假釋條件者,應報請本部註銷原經核准之假釋,經核准後
        ,原執行監獄即應聯繫指揮執行之檢察處,執行更定後之刑期。
     二、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 71 監字第一○八三六號函,係針對個
       案處理,仍予維持,並依說明予以補充。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05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75-37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法矯字第 1060301314
  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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