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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38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之三種分割方法,如未受分配土地,又
未取得金錢補償,亦未取得分配價金,應不符合該共有物之分割方式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
          法行之。」故祇須全體共有人協議成立,其分割方法不論採(一)分配原
          物,(二)變賣原物而分配其價金,(三)由一部分共有人取得原物,而
          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均無不可,但不得將某一共有人除外而為分割。
          故共有人之一縱未受分配土地,如已依上說明取得金錢之補償或價金之分
          配,自可認為係共有物之分割;惟若既未受分配土地,又未取得金錢補償
          ,亦未取得分配之價金,則其可否認係共有物之分割,即不無疑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