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之三種分割方法,如未受分配土地,又
未取得金錢補償,亦未取得分配價金,應不符合該共有物之分割方式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
法行之。」故祇須全體共有人協議成立,其分割方法不論採(一)分配原
物,(二)變賣原物而分配其價金,(三)由一部分共有人取得原物,而
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均無不可,但不得將某一共有人除外而為分割。
故共有人之一縱未受分配土地,如已依上說明取得金錢之補償或價金之分
配,自可認為係共有物之分割;惟若既未受分配土地,又未取得金錢補償
,亦未取得分配之價金,則其可否認係共有物之分割,即不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