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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1 19:5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100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主    旨:關於林○○等三人請求書,以其父林○○騎機車途中,被海軍基隆通信站
          通信兵所剪落地上之第四頻道纜線纏住,失去控制撞上電桿死亡,基隆市
          政府及海軍總部均拒絕賠償,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一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七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台 (76) 防字第三一四七○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依
              鈞院交議案件通知單檢附林○○等三從國家賠償請求書及海軍第三軍
              區司令部七十五年審字第○一八號判決書影本記載之事實,似屬國家
              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故請求人如欲請求國家賠償,宜以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請求權為基礎,依同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以海軍總司令部為賠償義務機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8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92-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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