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申請更改姓名疑義
主 旨:關於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申請改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七十六年六月廿五日台 (76) 內戶字第五一六二二一號函。 二 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申請更改姓名,如符合「姓名條例」第 六條之規定,似應准許之,要無「經濟紀律革新方案」限制重大經濟 罪犯更改姓名之適用,亦無「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之一準用 之餘地。惟為加強保護管束之執行,請戶政機關於受理其變更姓名後 ,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以利業務之進行。